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》、《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》,为全面了解全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情况,总结经验,发现问题,结合2009年度省级电子政务项目申报工作的要求,请各相关单位对照检查本单位本部门自2005—2007年列入省级电子政务专项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(包括已经开工和竣工及尚未启动的项目)建设、完成及应用情况,并形成《自查报告》,《自查报告》应包括以下内容:
1、工程基本概况;
2、项目进展及项目单位对审批建设内容的履行情况;
3、资金使用情况;
4、服务、设备和软件招标采购情况;
5、项目实施中调整的内容及原因;
7、项目实施效果分析;
8、项目实施的成功经验和主要问题;
9、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建议。
请相关单位务必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《自查报告》报省信息产业办信息化推进处。省信息办将会同省发改委、财政、审计等相关部门及专家,对项目完成情况开展现场抽查。
二○○八年十一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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